认罪需要真诚,也需要合乎圣经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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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是基督徒生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真正认识神圣洁的人,也必然会逐渐认识自己的罪;真正相信基督福音的人,也必然会学习在神面前诚实,不再遮掩、粉饰或者为自己的罪辩护。箴言说:“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约翰一书也说:“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因此,认罪不是属灵生命中的附加选择,而是悔改和信心的正常表现。然而,圣经虽然呼召信徒认罪,却没有教导人不分对象、不分场合、不顾后果地把所有罪都公开说出来。认罪必须真诚,也必须有智慧;必须拒绝虚假和遮掩,也必须遵守神在圣经中所设立的秩序。

首先必须明确,所有的罪最终都是得罪神,因此所有的罪都必须在神面前承认。大卫在诗篇第五十一篇中说:“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大卫所犯的罪显然也伤害了乌利亚、拔示巴、自己的家庭和整个以色列,但他仍然说自己是得罪了神,因为任何罪之所以是罪,最根本的原因都是违背了神的律法,冒犯了神的圣洁和权柄。人可能没有被别人发现,可能没有受到社会处罚,也可能没有立刻看见明显后果,但只要违背了神的旨意,就必须在神面前认罪。基督徒不能只在事情曝光以后才认罪,也不能只承认那些会破坏自己名誉的错误,而应当在神话语和圣灵的光照之下,承认自己思想、言语和行为上的罪。

然而,向神认罪并不意味着只需要向神认罪。罪若伤害了别人,认罪就不能停留在个人祷告之中。主耶稣教导说,一个人在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他怀怨,就应当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再来献礼物。这说明,一个人不能一面向神祷告求赦免,一面拒绝面对自己给别人造成的伤害。若我们欺骗了人,就应当向受欺骗的人承认;若我们毁谤了人,就应当向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承认;若我们亏欠了人,也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作出赔偿。真正的认罪不仅是说“我错了”,还包括承认具体的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修复罪所造成的损害。

归正神学一贯强调,认罪应当与罪所涉及的范围相称。威斯敏斯特信条在论悔改时指出,人不应当满足于笼统的悔改,而应当特别为自己具体的罪悔改;同时,一个人若得罪了弟兄或者基督的教会,就应当借着私下或者公开的认罪,为自己的悔改作出证明。这里所体现的原则,就是公开的罪应当公开认,私下的罪应当私下认,个人之间的罪应当在相关的人之间处理。认罪的范围不应当小于罪所造成的影响,但通常也不应当无原则地超过罪所涉及的范围。

所谓私下的罪私下认,是指一项罪若只发生在两个人之间,也没有在更大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首先在当事人之间解决。马太福音第十八章所设立的次序十分清楚:“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主耶稣没有教导受伤害的人立刻告诉全教会,也没有教导犯罪的人在众人面前公开所有细节,而是要求首先私下处理。这既保护受伤害的人,也保护犯罪之人的名誉,为悔改和挽回预留空间。若对方愿意听从,事情就应当停留在这个范围之内,不应继续传播。爱并不是掩盖尚未悔改的恶,而是不把已经得到妥善处理的罪变成满足别人好奇心的材料。

私下的罪若被不必要地公开,反而可能制造新的罪和更严重的伤害。例如,一个人在婚姻、家庭或者个人思想中犯了罪,若相关的人并不知情,事情也没有在公共范围内造成损害,就不应当为了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而把所有细节向不相关的人公开。有些所谓的“坦白”,表面上似乎非常诚实,实际上却把良心的重担转移给了别人,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认罪的目的不是使犯罪者暂时感到轻松,而是荣耀神、寻求赦免、修复关系并结出悔改的果子。因此,在决定向谁认、认到什么程度以前,应当认真考虑:这个人是否是被我得罪的人?他是否有责任知道这件事?告诉他是否有助于悔改和修复,还是只会引起新的试探、猜疑和混乱?

公开的罪则应当有相称的公开认罪。若一个人的言行已经在教会、家庭或者社会中造成公开影响,仅仅私下向神祷告通常是不够的。若有人公开传播错误信息,就应当向听见错误信息的人澄清;若教会领袖公开羞辱或者错误控告某位信徒,就不能只在私下表示遗憾,而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承认错误;若一个人的公开生活使基督的名受到羞辱,他的悔改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使受到影响的人知道他已经承认并离弃所犯的罪。公开认罪并不是为了满足围观者的好奇,也不是要详细描述所有罪恶过程,而是为了除去公开造成的绊脚石,恢复真理和公义,并使教会能够确认悔改的真实性。

对于严重、持续、公开或者拒不悔改的罪,教会必须按照圣经施行惩戒。哥林多前书第五章表明,当教会中出现公开而严重的淫乱,并且犯罪的人不肯悔改时,教会不能用宽容之名纵容罪,而应当将恶人从中间赶出去。马太福音第十八章也说明,若私下劝戒无效,就要带一两个人同去;若仍然不听,才告诉教会;若连教会也不听,就要把他看作外邦人和税吏。教会惩戒的目的不是报复,不是维护领袖的面子,也不是把软弱的信徒赶走,而是维护基督的圣洁、保护羊群、警戒全教会,并尽可能挽回犯罪的人。

不过,也需要作出一个重要区分:不是每一项性质严重的罪,只要后来被人私下得知,就必然需要立刻向全教会公开。教会惩戒所处理的不只是罪在抽象意义上有多严重,也要考虑这罪是否公开、是否持续、是否对他人构成现实伤害,以及犯罪者是否拒绝悔改。一个人在私下犯了严重的罪,后来真诚悔改,主动寻求帮助,并愿意接受监督,这与一个人公开犯罪、继续伤害别人、欺骗教会并拒绝劝戒,并不是同一种情况。教会领袖需要按照圣经作谨慎判断,不可为了表现自己重视圣洁,就把一切私密认罪都变成公开案件,也不可为了维护表面的平静,就掩盖持续伤害他人的恶行。

教会惩戒也不应当成为公开羞辱人的工具。保罗在哥林多后书中提到,受过惩罚并且显出忧愁的人,应当得到赦免和安慰,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可见,惩戒若达到使人悔改的目的,教会就应当主动接纳、安慰和重新坚固他。归正教会所理解的惩戒,是基督赐给教会的属灵钥匙,是为了关闭通向任意犯罪的虚假平安,也为了向真诚悔改的人重新宣告福音的安慰。惩戒不是把人永远钉在过去的罪上,而是呼召人离开罪,重新活在基督的恩典和顺服之中。

雅各书说:“你们要彼此认罪,互相代求,使你们可以得医治。”这节经文说明,基督徒的认罪不应当完全孤立地进行。信徒有时需要向成熟、可信任的弟兄姊妹或者牧者承认自己的软弱,请求代祷、劝勉和监督。但这里的“彼此认罪”并不等于所有人必须把一切隐秘的罪向所有人公开,也不等于教会应当建立一种强迫性公开认罪的制度。圣经没有把详细公开隐私设立为赦罪的条件,也没有把某位牧者设立为神与信徒之间不可缺少的赦罪中保。新约清楚教导,在神和人之间只有一位中保,就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

归正神学拒绝把认罪变成一种由神职人员掌握赦罪权柄的圣礼。牧者不是基督的替代者,也没有凭自己赦免罪人的权柄。罪人得赦免,完全是因为基督一次献上自己,担当了属祂之人的罪;信徒借着信心来到神面前,是根据基督的宝血,而不是根据牧者的身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牧者在认罪和安慰良心的事情上毫无作用。牧者是神话语的仆人,可以根据福音向悔改、相信的人宣告赦罪的应许,也可以帮助良心软弱的人分辨真正的罪与错误的控告。

有些信徒长期受到良心责备,不知道神是否仍然愿意接纳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悔改是否真实。这时,一位忠心的牧者可以认真聆听,按照圣经指出罪的性质,也把人带到基督已经完成的救赎面前。牧者不能说:“因为我赦免你,所以神赦免你。”他应当说:“凡真诚悔改、信靠基督的人,神已经在福音中应许赦免他的罪。”牧者的权柄是服侍性的、宣告性的,而不是独立的、创造性的。他不是赦罪恩典的来源,却可以成为神安慰软弱良心的工具。

正因如此,牧者必须是诚实、稳重、谨慎并且能够保护信徒的人。信徒愿意向牧者承认隐秘的罪,是把自己最软弱、最羞耻的一面交在牧者面前。牧者若把这些内容当作谈资,告诉配偶、同工或者其他信徒,就不仅破坏了个人信任,也滥用了属灵权柄。牧者应当管理自己的舌头,尊重信徒的隐私,不可用“请为他祷告”或者“同工需要知道”作为随意传播的理由。没有实际责任的人,不应当知道这些事情;即使确实需要他人参与,也应当尽量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只提供处理问题所必需的信息。

不过,牧者的保密责任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承诺绝对保密。若认罪涉及正在发生的虐待、对儿童或弱者的伤害、明确的暴力危险、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者仍计划继续伤害他人,牧者就不能以保密为名掩盖恶行。保护受害者、制止正在发生的罪,并按照教会秩序和合法责任采取行动,也是牧者的职责。忠心的牧养不是帮助犯罪者逃避后果,而是在福音中呼召他承担责任。因此,牧者在接受较为严重的倾诉以前,可以诚实说明保密的通常范围和必要例外,避免作出自己无法遵守的承诺。

信徒在向牧者或弟兄姊妹认罪时,也应当分辨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有些人需要的是具体的属灵监督,因为某种罪反复辖制他;有些人需要的是与被得罪之人和好;有些人需要的是澄清自己被错误良心控告,并不是把更多无关的人拉进自己的内心挣扎。认罪不应当成为反复寻求心理保证的仪式,好像只要不断向更多人讲述,就能获得更大的赦免。基督的宝血并不因听见认罪的人数增加而更有功效。真正需要反复回到的,不是新的听众,而是神在福音中已经赐下的应许。

认罪也必须与离弃罪相连。只讲述罪,却没有悔改的意愿,不是真正合乎圣经的认罪。有人可能不断向牧者承认同样的问题,却拒绝采取任何实际措施;不断说自己软弱,却不愿离开引诱的环境;不断表示后悔,却不肯向受伤害的人赔偿和道歉。这样的认罪可能只是在缓解内疚,而不是在神面前悔改。真正的悔改虽然并不意味着人以后绝不再跌倒,却必然包含对罪的恨恶、对基督的信靠,以及愿意采用合乎圣经的方法与罪争战。

基督徒认罪的根基,最终不是认得多么完整,也不是公开得多么彻底,而是基督的代赎是否完全。我们不应当轻看认罪,也不应当把认罪本身变成另一种功德,好像只要把所有事情都说出来,就能换取神的赦免。神赦免罪人,不是因为罪人认罪的形式完美,而是因为基督已经担当刑罚。认罪是信心的表现,是罪人放弃自我辩护,转向基督的行动。

因此,健康的认罪既不会遮掩罪,也不会炫耀罪;既不会逃避责任,也不会制造不必要的伤害;既知道所有的罪都必须向神承认,也知道某些罪需要向被得罪的人、教会领袖或者整个教会承认。公开的罪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处理,私下的罪应当谨慎地私下处理;拒绝悔改和持续伤害人的罪需要教会惩戒,真诚悔改的人则需要福音的安慰和教会的接纳。

牧者在这个过程中不是审判灵魂的主人,而是神话语的仆人;不是赦罪的源头,而是指向基督的使者;不是收集信徒隐私的人,而是保护羊群、扶持软弱良心的人。教会若能同时持守真理与恩典,既不纵容罪,也不滥用公开认罪,就能使认罪不再成为羞辱和恐惧的工具,而成为罪人回到基督面前、关系得到修复、教会重新得着洁净的恩典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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