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必须重新学习按照圣经分辨罪(本文比较长,但坚持看完一定会得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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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许多教会对罪的认识正在变得模糊。一方面,有些教会为了避免使人感到不舒服,越来越少直接谈论罪、审判、悔改和教会惩戒,讲台上的信息更多集中在情绪安慰、关系改善、人生成功和个人价值上。另一方面,即使教会仍然使用“罪”这个词,信徒也未必真正明白圣经所说的罪是什么,更不知道怎样分辨不同罪行的性质、程度和后果。结果,一些圣经明确严厉谴责的罪被轻描淡写,甚至被包装成性格、软弱、立场差异或者处事方式;另一些圣经并没有定为罪的事情,却因人的传统和个人习惯被看得非常严重。这种颠倒不仅使信徒的良心失去正确方向,也使教会越来越难以维持真实的圣洁。

圣经所说的罪,首先不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感觉,也不只是社会所不接受的行为,而是对神律法的违背。约翰一书说:“违背律法就是罪。”《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也把罪定义为“不遵行或违背神的律法”。这一定义提醒我们,判断一件事情是否是罪,最终的标准不是社会舆论,不是个人感受,也不是某个教会的传统,而是神在圣经中启示的旨意。社会可能接受神所憎恶的事情,也可能谴责神所容许的事情;人的良心可能因长期犯罪而变得麻木,也可能因错误教导而在不当的事情上过度敏感。因此,教会若离开圣经,就不可能正确认识罪。

从一个层面来说,所有的罪都具有相同的基本性质,因为任何罪都是对神权柄的反抗,也是对神圣洁律法的违背。雅各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这不是说说一次谎与杀人所造成的后果完全相同,而是说,人只要故意违背神的一条诫命,就已经显明自己没有把神当作最高的主。人不能说自己只违背了一条小诫命,因此仍然是一个在神面前完全顺服的人。罪的本质都是不愿意让神作神,是受造之人把自己的意志置于创造主的话语之上。无论罪在人看来多么微小,它都不能在圣洁的神面前被称为无害。

然而,圣经同样清楚教导,并不是所有的罪在严重程度上都完全相等。《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第一百五十问明确指出,有些罪由于罪本身以及各种加重情节,在神眼中比另一些罪更为严重。主耶稣对彼拉多说:“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这句话表明,彼拉多有罪,出卖和交付基督的人也有罪,但他们的罪责并不完全相同。耶稣也责备法利赛人忽略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和信实,这同样说明神的诫命之中存在轻重次序。那些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不顺服的人,要多受责打;不知道而做了当受责打之事的,要少受责打。神的审判完全公义,祂不仅判断人做了什么,也判断人知道多少、出于什么动机、处在什么位置、伤害了什么人,以及造成了怎样的影响。

因此,基督徒不能一面说所有的罪都需要基督的宝血,就错误地推论所有罪行的严重性和后果都毫无区别。一次出于软弱的急躁,与长期蓄意虐待家人不是同等程度的罪;一次未经思考的错误表达,与有计划地捏造谣言毁灭他人名誉也不相同;一个刚刚信主、对圣经缺乏认识的人所犯的罪,与一位长期教导真理却故意滥用属灵权柄的牧者所犯的罪,责任也不一样。所有这些罪都需要悔改和赦免,但教会若不承认它们在性质、责任和后果上的区别,就不可能作出公义的判断,也无法给予合宜的劝戒、帮助和惩戒。

判断罪的严重程度,首先应当考虑这罪直接冒犯的是谁。所有的罪最终都得罪神,但有些罪更直接地攻击神的名、神的真理和神的敬拜。亵渎神、公开嘲弄基督、歪曲福音、假借神的名说谎,以及把人的意思冒充为神的启示,都不是可以轻看的小事。十诫把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放在涉及人与神关系的诫命之中,因为神的名代表祂的荣耀、属性和权柄。人若在日常生活中随意拿神的名开玩笑,在愤怒中以神的名咒诅,或者为了增强自己言语的权威而轻率地说“神告诉我”,都可能是在妄用神的名。

教会对亵渎的迟钝,往往暴露出教会对神圣洁的认识已经减弱。许多人对伤害自己名誉的话非常敏感,却对羞辱神之名的话无动于衷;有人在别人批评自己时立即愤怒,却可以在娱乐、网络和日常谈话中听见对基督的嘲弄而毫无感觉。真正敬畏神的人不会以暴力和骄傲的方式维护神的名,却会因神的荣耀受到轻慢而忧伤,并且以圣洁、温柔和坚定的方式见证真理。

说谎同样是今天教会容易轻看的罪。有些人只把明显编造完全不存在的事情称为说谎,却不认为夸大事实、选择性讲述、隐瞒关键内容、暗示他人得出错误结论,以及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也是虚假。然而,神所要求的不只是避免说一句形式上的假话,而是在一切关系中爱真理、说诚实话。撒但被称为说谎之人的父,因为谎言破坏的是神所设立的真实秩序。谎言使人不能按照事实作出判断,也使人与人之间失去信任。

说谎的严重程度也有区别。一个人在惊慌中说了一句不准确的话,与一个人有计划地作假见证陷害无辜者,不是同样严重;孩子为了逃避责备隐瞒错误,与教会领袖为了保护自己的地位而长期掩盖罪恶,也不能同样处理。特别是当谎言出自有权柄的人,并且影响整个群体时,罪就更加严重。牧者、长老、父母、教师和司法人员的话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他们若歪曲事实,不仅犯了虚假的罪,也滥用了神所托付的权柄。

散布谣言和毁谤也是教会中极容易被合理化的罪。人们常常以“我只是听说”“我只是提醒大家”“这是代祷需要”为理由,把未经证实甚至明显带有恶意的信息传播出去。圣经却把搬弄是非、挑唆争端和毁谤邻舍看得极其严重,因为这些行为能够在短时间内毁坏一个人多年建立的名誉,也能破坏家庭和教会的合一。箴言说,乖僻人播散纷争,传舌的离间密友;神所恨恶的事中,也包括吐谎言的假见证和在弟兄中布散纷争的人。

谣言之所以严重,不只是因为其中可能含有假信息,也因为传播者常常明知自己不了解全貌,却仍然愿意利用别人的失败满足好奇心、证明自己的判断或者削弱对方的地位。即使所传播的事情部分真实,也不表示传播就是正当的。真实的信息若涉及别人的隐私,而听者没有责任知道,随意公开仍然可能构成毁谤和伤害。爱心并不是否认事实,而是不以揭露别人的羞耻为乐,不把人的跌倒变成自己的谈资。

分裂教会的罪也必须被重新严肃看待。今天有些人把制造纷争当作勇敢,把拒绝任何劝戒当作坚持真理,把拉拢支持者攻击同工当作属灵争战。当然,教会若公开偏离福音,信徒不能以合一为名容忍异端;真正的合一必须建立在真理上。然而,许多分裂并不是因为福音的根本真理受到否认,而是因为个人权力、性格冲突、事奉方法、文化习惯和次要教义上的差异。人可能用真理的语言包装自己的骄傲,用保护教会的名义满足自己控制局面的欲望。

保罗多次警告教会要防备制造分争的人,并把结党、纷争列在情欲的事中。分裂之所以严重,是因为教会不是人的组织,而是基督用自己的血所买赎的身体。一个人若轻率地煽动信徒彼此怀疑,把自己不喜欢的人描绘成仇敌,或者未经圣经程序就公开攻击教会领袖和弟兄姊妹,他所伤害的不只是个人关系,也是基督身体的见证。教会不能因为分裂者口才好、热心高或者拥有支持者,就轻看这种罪。

苦毒同样常被当作一种可以长期保留的私人感受。许多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公开报复,就可以在心中不断重演别人的过错,拒绝饶恕,并期待对方遭受痛苦。圣经却把苦毒视为能够污染许多人的毒根。苦毒不会永远安静地留在心里,它会逐渐进入人的语气、解释和关系,使人对对方的一切行为作最坏的推测,也使人不断寻找机会证明自己的受害者身份。

基督徒饶恕别人,并不是说对方所做的事情不严重,也不是说公义和责任不再重要。对于虐待、欺骗和严重伤害,教会必须保护受害者,并要求犯罪者承担相应后果。但即使在追求公义的过程中,信徒也不能以仇恨喂养自己的心。苦毒把最终审判的权柄从神手中夺过来,使人以不断咒诅对方的方式维持自己的生命。福音呼召我们把公义交托给神,在必要时通过合宜途径追究责任,却拒绝让仇恨成为自己的主人。

不行公义和没有怜悯,也是圣经反复责备而教会常常忽视的罪。人容易把罪理解为明显的个人恶习,却不把冷漠、偏待、剥削和拒绝帮助有需要的人看作严重问题。先知书多次责备以色列人在宗教礼仪上热心,却欺压孤儿寡妇、克扣工价、屈枉穷乏人。主耶稣也严厉责备法利赛人谨守细小规条,却忽略公义、怜悯和信实。

雅各书特别指出,若教会按照人的财富和地位偏待人,就是犯罪。一个教会即使教义表述正确,若对有权势的人百般宽容,对软弱者却严厉苛刻,就没有活出福音的公义。一个信徒即使没有公开抢夺别人,若明知他人受到伤害却因害怕麻烦而保持沉默,也可能犯了不行公义的罪。雅各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罪不仅包括做了神禁止的事情,也包括没有做神命令我们去做的事情。

与这些严重问题相比,一些教会却把大量精力放在圣经并未禁止的事情上。例如,有人把任何饮酒都视为严重犯罪,却忽略圣经所禁止的是醉酒、放纵和被酒辖制。圣经既警告酒能使人放荡,也记载酒在正常饮食和庆祝中的使用,因此教会不能把个人禁酒的选择提升为所有信徒必须遵守的普遍律法。出于健康、见证、过去成瘾经历或者避免绊倒他人的考虑而禁酒,可以是智慧和爱心的选择,但不能因此定罪所有在节制中饮用的人。

吃肉的问题也是如此。新约明确教导,食物本身不能使人在神面前更洁净或更污秽。有人出于健康、文化、环保或者个人良心选择不吃肉,应当受到尊重;有人存感恩的心吃肉,也不应因此被论断。罗马书十四章和哥林多前书八至十章所处理的核心,不是建立新的食物律法,而是教导信徒在基督徒自由中彼此接纳,并且愿意为了软弱弟兄的益处限制自己的自由。吃或不吃都不能成为自义的根据。

关于吃血的问题,基督徒之间存在不同解释。有些人认为使徒行传十五章禁止吃血的规定具有持续的普遍约束力,另一些归正解经家则认为,这项要求主要是在犹太和外邦信徒共同生活的特殊处境中,为了教会合一而设立的暂时性安排。无论采取哪一种解释,都不应把这一问题看得比公义、怜悯、诚实和教会合一更加重要,更不可因饮食问题轻率地判断一个人的救恩和属灵生命。凡圣经没有清楚定为得救条件的事情,教会都没有权柄将其变成新的律法。

“脾气不好”也需要作更谨慎的分辨。不能简单地说脾气不好只是小问题,因为持续的暴怒、辱骂、威吓甚至家庭暴力,可能是非常严重的罪。圣经把恼恨、忿怒、恶毒和毁谤列为旧人应当脱去的行为。一个人若长期用愤怒控制家人,使配偶和孩子生活在恐惧中,就不能用“我只是性格直”或者“我脾气来得快去得也快”来淡化责任。然而,一次因疲惫而表现出的不耐烦,与长期蓄意利用愤怒辖制人,仍然需要区别。教会的分辨不是把某种罪固定归为永远严重或永远轻微,而是按照动机、频率、对象、后果和悔改态度作出判断。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指出,罪会因为犯罪者的身份而加重。一个年龄更长、恩赐更多、教导别人或者掌握权柄的人犯罪,通常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他本应当更明白真理,也会给更多人带来影响。教师要受更重的判断,教会领袖若犯罪,不能只把它看作私人软弱。父母当着孩子的面持续说谎,牧者利用讲台攻击个人,长老包庇亲近之人的罪,都会使罪因身份和影响而加重。

罪也会因为被得罪之人的处境而加重。伤害儿童、病人、穷人、受欺压者以及依赖自己保护的人,比在一般平等关系中的冲突更加严重,因为弱者更难保护自己。圣经反复显明神特别关心孤儿、寡妇、寄居者和贫穷人。一个强者利用权力压制弱者,不仅犯了伤害人的罪,也背叛了神所托付的保护责任。教会若只关心维护机构名誉,却忽略受伤害者的安全,就把神所重视的次序颠倒了。

罪还会因为犯罪的方式和环境而加重。故意、有计划、反复、公开、明知故犯的罪,比出于突然试探、知识不足或者一时软弱的罪更加严重。犯罪以后拒绝悔改、掩盖证据、威胁见证人或者指责受害者,也会进一步加重罪责。一个人的罪若使许多人跌倒,使福音受到羞辱,或者在教会中形成错误榜样,就具有更严重的公共后果。因此,教会惩戒不能只问“他有没有道歉”,还要问道歉是否具体、是否愿意承担后果、是否停止伤害,以及是否结出与悔改相称的果子。

与此同时,承认罪有程度之分,绝不意味着信徒可以容忍所谓的小罪。小火也能点燃树林,持续被纵容的小罪可能逐渐坚固人的心,使人走向更加严重的悖逆。人若习惯在小事上说谎,就会越来越容易在大事上欺骗;若不断容许心中的嫉妒,就可能逐渐发展为毁谤和分裂;若从不对轻微的怒气悔改,也可能最终形成长期的苦毒和控制。因此,成熟的基督徒不会因为某项罪的后果暂时较小就与它和平共处。

真正合乎圣经的分辨,既反对把所有罪说成完全一样,也反对把某些罪说成无需悔改。它要求教会既看见每一项罪都需要基督的救赎,也看见不同罪行必须受到与其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理。对于偶然跌倒而愿意悔改的人,教会应当温柔扶持;对于持续、公开并伤害他人的罪,教会必须严肃劝戒,必要时施行惩戒;对于涉及犯罪和现实危险的行为,也不能用属灵语言代替应有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

教会重新学习分辨罪,最终不是为了培养一群善于给别人定罪的人,而是为了使信徒更加认识神的圣洁,更加珍惜基督的救恩,也更加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悔改。分辨罪的轻重,首先应当用于省察自己,而不是为自己寻找借口去攻击别人。法利赛人的问题并不是他们太重视圣洁,而是他们用人的传统代替神的诫命,用细小的外在规条掩盖内心的骄傲、不义和无怜悯。主耶稣责备他们滤出蠓虫,却吞下骆驼,因为他们在次要的事情上表现严谨,却在神所看重的事情上严重悖逆。

今天的教会也面临同样的危险。一个群体可能严厉禁止某些衣着、饮食和娱乐,却容忍领袖说谎、打压异议和掩盖伤害;可能严格要求信徒遵守个人传统,却对贫穷者、受欺压者和受伤害者缺乏怜悯;可能不断强调顺服,却不要求掌权者诚实、公义并承担责任。这样的教会表面上似乎重视圣洁,实际上却已经把人的规条放在神的律法之上。

教会真正的圣洁,不是把信徒塑造成遵守一套外在习惯的人,而是借着神的话使人的思想、良心、关系和行为都归服基督。圣洁的教会会严肃对待亵渎、谎言、毁谤、分裂、苦毒、不义和无怜悯,也会尊重圣经所赐的基督徒自由,不把个人偏好变成捆绑别人的律法。它既不会因恩典而轻看罪,也不会因强调罪而遮蔽福音,因为真正的恩典绝不是使人能够安心犯罪,而是借着基督赦免罪人,并借着圣灵使人恨恶罪、离弃罪。

只有当教会重新认识神的圣洁,重新按照圣经而不是人的传统判断罪,信徒的良心才会得到正确塑造。人不会再把神所恨恶的罪称为小事,也不会把神所容许的自由当作严重犯罪;不会只盯着别人容易看见的生活习惯,却忽略自己内心的骄傲、虚假和无怜悯。那时,教会对罪的教导就不会成为制造恐惧和控制人的工具,而会成为引导人悔改、保护弱者、维护真理并把罪人带到基督面前的恩典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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