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会治理中,一个曾经离过婚、如今也明确表示不打算再婚的弟兄,是否可以被按立为牧师、长老或执事,绝不是一个能够简单用“可以”或“不可以”回答的问题。一方面,教会不能把“离过婚”本身变成圣经没有设立的永久性禁令,仿佛一个人只要人生中曾经经历婚姻破裂,就无论原因、责任、悔改、信主前后以及后来生命如何,都永远失去承担圣职的资格;另一方面,教会也绝不能因为这个弟兄现在单身、已经悔改或者很有恩赐,就轻率地忽略过去婚姻所暴露出来的生命问题。圣职不是对一个人恩赐的奖励,也不是对他过去痛苦经历的补偿,而是基督借着教会把治理、教导、牧养和榜样的责任托付给一个经过检验的人。因此,教会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既坚持福音中的赦免,也坚持教牧职分的高标准;既不能把蒙赦免的人永远钉在过去,也不能因为“已经蒙赦免”就取消圣经对于监督、长老和执事资格的严格要求。
圣经论到教会职分时,最重要的经文是提摩太前书三章一至十三节和提多书一章五至九节。保罗说,监督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又说他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提前3:2、4、7);提多书也强调长老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多1:6)。因此,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单独问:“这个人离过婚吗?”而应当进一步问:“这个人的整个婚姻历史、悔改情况、家庭治理、性情、名声和现在的生活,是否与圣经所要求的‘无可指责’相称?”这才是判断的中心。
一、首先必须弄清楚离婚的真正原因,以及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
判断一个离婚弟兄是否适合承担圣职,第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就是当年的婚姻为什么破裂。圣经并没有把一切离婚都放在完全相同的道德类别中。主耶稣明确指出,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人不可随意拆毁,因为“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同时,基督也指出淫乱会严重破坏婚约(太19:9);保罗又在哥林多前书七章十五节谈到不信的一方坚持离弃信徒的情况。因此,归正传统通常承认,淫乱以及恶意遗弃等严重毁约行为可能构成合乎圣经的离婚理由,但这绝不意味着任何婚姻冲突都可以被包装成“圣经理由”。
所以,如果这个弟兄当年的婚姻破裂主要是因为他的淫乱、家庭暴力、长期遗弃妻子、不负家庭责任、酗酒、严重欺骗、持续控制、拒绝悔改,或者因为个人欲望而主动抛弃妻子,那么这段历史就必须受到极严肃的审查。尤其对于教会监督而言,婚姻不是与职分无关的私人领域,因为保罗正是从一个人怎样管理自己的家庭,推论他能否照管神的教会:“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提前3:5)。如果一个人在自己最亲密、最基本的盟约关系中曾经表现出长期的不忠、残暴和失责,教会就不能只看他现在会不会讲道、有没有知识,而应当追问那些导致婚姻破裂的罪是否真正得到对付,以及这些生命模式是否已经有充分而长期的改变。
反过来说,如果离婚主要并非由这个弟兄造成,例如妻子长期淫乱并拒绝悔改,或者不信的一方坚持遗弃,而弟兄本人曾经尽合理努力挽回婚姻,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他在法律身份上属于“离婚人士”,便自动断定他不符合圣职资格。圣经审查的是人的忠信,而不仅仅是履历表上的婚姻状态。
二、必须分辨离婚发生在信主之前,还是信主之后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离婚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婚姻破裂发生在一个人真正归信基督以前,那么教会必须认真考虑重生和赦罪的真实性。保罗论到哥林多教会时提到,他们中有人过去曾经陷在严重的罪中,但随后说:“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6:11)福音不是把一个罪人的过去擦掉到仿佛从未发生,而是使他在基督里成为新造的人,并开始结出与悔改相称的果子。
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不信主的时候因为无知、自私、情欲或其他罪破坏过自己的婚姻,后来真正归信基督,对过去的罪有深切认识,也尽可能承担责任、寻求和解、处理亏欠,并且多年活出稳定成熟的基督徒生命,就不能简单地说:“因为你信主以前离过婚,所以你一生都不能承担任何圣职。”这样的绝对化结论很难从圣经直接建立。
但如果离婚发生在信主之后,特别是在已经参与教会服侍甚至担任某种职分期间,事情就必须更加慎重。因为这时不仅涉及普通的婚姻失败,还可能涉及一个公开承认基督之名的人,在已经领受圣经教导的情况下如何对待婚姻盟约的问题。这里并不是说信主以后犯罪就不能蒙赦免,而是说职分资格不仅涉及“罪有没有被赦免”,还涉及“这个人的生命是否已经重新建立到能够成为群羊榜样的程度”。罪得赦免和恢复职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
三、必须察验他是否真正悔改,而不是只承认“婚姻失败了”
第三个问题,就是这个弟兄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很多人在谈论自己的离婚经历时,只会不断讲前妻的问题,却极少讲自己的罪;只会说“我们性格不合”“她也有责任”“事情很复杂”,却从来不愿清楚承认自己曾经怎样亏欠对方。这样的人即使多年没有再婚,也不能因此证明他已经悔改。
真正的悔改不是简单说一句“过去我也有错”,而是在上帝面前承认具体的罪,并且愿意承担这些罪带来的责任。如果曾经亏欠前妻,是否尽可能寻求道歉和和解?如果有孩子,是否仍然忠实履行父亲的责任?如果经济上有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否诚实承担?如果过去有暴躁、控制、淫乱、冷漠、逃避责任等问题,这些性格是否已经真正改变?施洗约翰所讲的是“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太3:8)。教会不能仅凭一个人会说正确的神学语言判断悔改,而必须察看他多年实际生活所结出的果子。
归正神学特别强调,称义完全出于恩典,但成圣必然伴随真正的信心。圣职资格尤其要求这种生命果子已经达到可以被群体辨认的程度。因此,一个曾严重破坏婚姻的人即使真正蒙恩得救,也并不意味着他立刻适合担任长老或牧师。教会应当允许时间验证悔改,因为真正的改变不是几个月的热心,而是在多年生活中逐渐显明出来的稳定品格。
四、必须察验他如今的生命见证和整体家庭状况
第四个问题不能只停留在过去,而必须看现在。提摩太前书三章对监督的要求包括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不因酒滋事、不打人、温和、不争竞、不贪财,又要求他能够管理自己的家。因此,即使这个弟兄在过去婚姻中不是主要责任方,教会仍然必须察验他现在是否真正具有监督所要求的成熟品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与前妻育有儿女,离婚并没有取消他作父亲的责任。他现在与孩子的关系如何?是否忠实照顾他们?是否长期缺席?是否把自己所有失败都归咎于前妻?儿女如何看待他的信仰和品格?这些情况并不一定直接决定他能否担任圣职,但它们能够帮助教会认识这个人的真实生命。
一个人在教会里可能表现得非常敬虔,但真正认识他的人往往是他的家人。牧师和长老首先不是讲台上的表演者,而是基督徒生命的公开榜样。因此,不能只看他祷告是否热心、神学是否扎实、讲道是否有恩赐,更应当看他的日常生活是否长期表现出谦卑、忠信、节制、诚实和爱。
五、必须考虑他在教会内外是否真正具有好名声
第五个问题,就是保罗所特别强调的“在教外有好名声”(提前3:7)。这里意味着教会领袖的资格不仅由教会内部评价决定,也涉及那些长期认识他的人怎样看待他的诚信和品格。
如果一个弟兄在教会内部非常受欢迎,但前妻、孩子、亲属、同事或长期认识他的人普遍对他的品格提出严重而一致的质疑,那么教会就不能完全不调查,只因为他说“那都是别人攻击我”。当然,前妻的评价本身也不能成为唯一证据,因为离婚双方之间可能存在情绪、误解甚至恶意指控。但长老会或教会治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客观调查,而不是只听候选人单方面的叙述。
“无可指责”并不是要求一个人从未犯罪,也不是要求所有人都喜欢他,而是要求他现在没有持续、合理并且无法解释的严重道德指控,使教会因为按立他而陷入明显羞辱。如果一个人的离婚事件至今仍然是当地教会和社会中严重的公开丑闻,而且事实显示他的责任重大,那么即使他后来有所改变,教会也必须非常谨慎考虑他的按立是否会损害基督教会的见证。
六、不再婚的理由本身也需要被察验
第六个问题很容易被忽略,就是他为什么决定不再婚。单身本身当然不是缺陷。主耶稣自己没有结婚,保罗也明确肯定某些人为了更专心服侍主而保持独身(林前7:7-8、32-35)。因此,一个离婚弟兄决定不再进入婚姻,并不会因此失去承担圣职的可能性。
但“不再婚”也不能自动成为属灵成熟的证据。有的人不再婚是因为深刻反省过去,愿意安静服侍主;也有人只是害怕承担婚姻责任,或者因为过去受到伤害而拒绝再次建立亲密关系;还有人可能嘴上说“不婚”,实际上长期生活在情欲挣扎和不健康的两性关系中。因此,教会应当了解他的独身是否建立在成熟、自守和清楚呼召之上。
特别需要避免一种错误推论:“他离过婚,但只要保证以后不再婚,就可以按立。”圣经从来没有把“不再婚”当作解决过去婚姻问题的快捷方法。真正重要的仍然是他的生命是否符合圣经对职分的整体要求。
七、还必须现实地考察独身生活中的试探与自守
第七个问题同样重要,就是他是否具有长期过圣洁独身生活的恩赐和能力。保罗虽然肯定独身,却同时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7:9)这说明独身不是一种可以仅凭意志强行维持的属灵身份。
因此,一个弟兄说自己“不再婚”,教会需要进一步了解他是否能够在性方面自守,是否在网络、色情、暧昧关系、异性界限等方面有成熟而清洁的生活。如果他长期处在明显的情欲挣扎中,却因为觉得“离过婚的人再婚会影响服侍”,于是强迫自己保持独身,这反而可能制造更大的试探。
圣职人员尤其需要在两性关系上保持清楚界限。牧养工作常常需要接触婚姻危机中的姊妹、单身姊妹以及软弱中的信徒,因此,一个离婚且独身的牧者是否具有成熟、清洁而稳定的异性界限,是教会不能忽视的问题。
八、最终仍然必须回到圣经整体的按立条件,而不能只围绕“离婚”一个问题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教会不能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他离过婚”这一件事上,而忽略保罗列出的全部资格。提摩太前书三章和提多书一章所强调的是一个人的整体生命。他是否无可指责?是否节制、自守、端正?是否温和,不争竞?是否不贪财?是否有治理能力?是否能够教导?是否持守纯正真理?是否不是初入教的?是否在教内外有良好见证?这些问题都必须同时得到认真考察。
“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尤其需要谨慎理解。这句话首先强调的是婚姻和性方面的忠贞,即“属于一个女人的男人”,而不能简单机械地解释成“人生中只能有过一个合法妻子”。否则,一个妻子已经死亡后来合法再婚的人也会被绝对排除,而这并不是圣经整体教导所必然要求的。但是,这句话显然也意味着,一个在婚姻和性关系上长期不忠、混乱或者声名狼藉的人,不适合担任教会监督。因此,离婚历史不是可以忽略的信息,却也不能脱离离婚原因、责任和后来生命单独成为唯一标准。
归正神学在这里帮助我们同时守住两个真理:第一,福音真的能够赦免最严重的罪,重生也能够真正改变一个人的生命;第二,教会圣职不是所有蒙赦免之人的权利,而是基督借着教会按照圣经资格所设立的特殊托付。一个人可以完全蒙神赦免,也可以是忠心的教会成员,却仍然因为过去犯罪造成的长期后果、公开名声或者当前生命成熟度而暂时甚至长期不适合承担某些圣职。这并不否认恩典,而是承认圣职具有比普通教会成员更高的公共责任。
结论:不能以“离过婚”一票否决,也不能以“已经悔改”轻率通过
因此,对于一个离过婚、如今不打算再婚的弟兄,教会既不应当建立“所有离婚者终身不得承担圣职”的绝对规则,也不能因为他现在单身、有恩赐、肯服侍,就迅速为他按立。最稳妥而符合圣经的做法,是由成熟的牧者和长老会对他的整个婚姻历史、离婚责任、信主时间、悔改果子、家庭关系、儿女责任、性方面的自守、教内外名声、教义认识、牧养恩赐以及多年生命见证进行全面而长期的考察。
如果调查发现,他是因为合乎圣经的原因被动经历离婚,本人在婚姻中基本忠信,或者虽然过去确实犯过严重错误,却已经经过真实、具体、长期而公开可见的悔改,并且如今多年表现出成熟、圣洁、忠信、自守的生命,在家庭、教会和社会中重新建立了可靠的见证,同时也符合提摩太前书三章和提多书一章所列出的其他资格,那么仅仅“曾经离过婚”这一事实本身,不应当被自动视为终身不得承担圣职的圣经禁令。
然而,如果婚姻破裂主要源于他长期严重的罪,而他至今仍然淡化自己的责任,把问题全部推给前妻,没有真正修复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虽然口头悔改,却仍然在人际关系、情欲、自制、家庭责任和公众名声方面留下明显而持续的问题,那么无论他的讲道恩赐有多大、神学知识有多丰富、个人服侍热情有多高,教会都不应急于按立。因为圣经对牧者和长老的要求,从来不只是“能讲道”,而首先是“无可指责”,能够以自己的生命成为群羊的榜样。
归根到底,问题不应该只是:“一个离过婚的人还能不能当牧师或长老?”更准确的问题应该是:“经过对他的过去、现在以及多年生命果子的全面察验之后,这个人现在是否真正符合基督借着使徒为教会监督所设立的资格?”只有把问题这样提出,教会才能既不高过圣经,也不低于圣经;既不否认恩典,也不轻看圣职;既给真正悔改的人留下恢复和服侍的空间,也认真保护基督的教会、讲台和群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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