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圣经中的“咒诅”?——从诗篇的咒诅诗到保罗的咒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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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基督徒读圣经时都会遇到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一方面,诗篇里面有不少咒诅诗,大卫求神击打恶人、审判仇敌;保罗也曾说:“若有人传别的福音,就应当被咒诅。”(加1:8-9)另一方面,保罗又教导信徒说:“只要祝福,不可咒诅。”(罗12:14)主耶稣更教导门徒:“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5:44)那么,基督徒到底应不应该咒诅人?这些经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若我们不能正确理解这个问题,就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把咒诅诗全部否定,认为那只是旧约人的属灵水平不够;另一个极端则是动不动就拿咒诅诗去攻击别人,把自己的愤怒包装成属灵热心。事实上,圣经从来没有自相矛盾,问题往往出在我们没有区分不同层面的“咒诅”。

首先必须明白,圣经中的“咒诅”并不都是同一种性质。圣经至少包含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咒诅:一种是出于私人报复的咒诅;另一种是出于神公义审判的宣告。前者是圣经所禁止的,后者却是圣经所认可的。很多人之所以困惑,就是把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事情混在了一起。

当保罗在罗马书十二章十四节说“只要祝福,不可咒诅”的时候,他所针对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前面他说:“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这里讨论的是信徒受到伤害时应有的态度。一个人因为别人得罪自己、伤害自己、亏欠自己,就盼望对方遭报应,希望神赶快击打他,这种心态本质上属于报复心理。保罗接着又说:“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罗12:19)可见这里所禁止的,乃是人试图代替神施行审判。换句话说,人不能把自己放在审判者的位置上。

因为审判属于神,不属于人。人是有限的,也是有罪的。很多时候我们以为自己是在维护公义,其实是在维护自己的面子;我们以为自己是在恨恶罪恶,其实是在发泄怒气。因此圣经不断提醒信徒,不要以恶报恶,不要为自己报仇。主耶稣在十字架上面对那些羞辱祂、钉祂的人时,没有咒诅他们,反而祷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23:34)司提反殉道时也说:“主啊,不要将这罪归于他们。”(徒7:60)这些都告诉我们,在个人受到伤害的时候,基督徒应当效法基督,以恩慈和忍耐代替报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神不审判罪恶,也不意味着信徒必须对邪恶无动于衷。圣经中的咒诅诗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现的。许多人读诗篇时觉得大卫似乎缺乏爱心。例如诗篇六十九篇、诗篇一百零九篇、诗篇一百三十七篇等,都包含强烈的审判语言。若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甚至会觉得这些话过于激烈。但如果仔细阅读就会发现,大卫并不是在发泄私人仇恨,而是在呼求神彰显公义。

大卫作为神所膏立的君王,他不仅代表自己,也代表神国。当那些恶人攻击大卫的时候,很多时候其实是在攻击神的受膏者,在抵挡神的国度。因此大卫并没有说“我要亲手报仇”,而是说“求你审判他们”。这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人夺取神的权柄;后者是把审判权交给神。

咒诅诗的核心不是私人复仇,而是对神公义的渴望。诗人所关注的不是自己的面子,而是神的荣耀。当恶人亵渎神、逼迫圣徒、践踏真理的时候,诗人向神呼求:“主啊,你为何迟延审判?”这其实和启示录中殉道者的祷告是一致的。启示录六章十节说:“圣洁真实的主啊,你不审判住在地上的人,给我们伸流血的冤,要等到几时呢?”这些殉道者并没有亲自报复,而是在呼求神最终施行公义审判。

因此,从本质上说,咒诅诗其实是一种审判祷告。它不是人自己成为审判者,而是承认神才是审判者。它表达的不是肉体的仇恨,而是对神公义国度的盼望。

那么,保罗在加拉太书中的咒诅又该如何理解呢?

保罗说:“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1:8)这里的“咒诅”原文是“阿拿瑟玛”,意思是被神定罪、被神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并不是因为别人攻击他而发怒。事实上,保罗常常忍受别人的攻击。他被毁谤、被鞭打、被监禁,却从未因此咒诅那些伤害他的人。但当有人篡改福音的时候,他却发出极其严厉的警告。

为什么?因为福音关乎人的永恒救恩。

如果一个人传播假福音,不仅自己灭亡,还会把别人带向灭亡。因此保罗的严厉不是出于私人恩怨,而是出于对神真理的维护。他是在宣告神对假福音的审判,而不是发泄自己的怒气。

事实上,这种宣告在旧约先知身上也经常出现。先知们常常宣告神对偶像崇拜、悖逆和不义的审判。他们并不是因为个人受伤而咒诅别人,而是在传达神的判决。

因此,加拉太书的咒诅与罗马书十二章的禁止咒诅并不矛盾。一个是私人层面的报复;一个是神公义审判的宣告。

接下来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新约时代是否还存在咒诅诗的精神?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新约强调爱仇敌,但从未取消神的审判。事实上,新约关于末日审判的教导比旧约更清楚、更严厉。耶稣谈论地狱的次数远超过旧约先知。启示录更是充满了神对邪恶势力的最终审判。因此,新约并不是把公义变成慈爱,而是在十字架中同时彰显公义与慈爱。

十字架本身就是最大的咒诅与最大的恩典相遇的地方。保罗说:“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3:13)这里告诉我们,人类原本都在神的咒诅之下。真正的问题不是某个人该不该被咒诅,而是我们每个人都本该被咒诅。然而,基督替选民承担了这咒诅。

神的审判没有消失,而是落在了基督身上。神的公义没有被废除,而是在十字架上得到了满足。因此,基督徒今日看待仇敌时,会同时拥有两种态度:一方面盼望他们悔改得救;另一方面若他们始终抵挡神,也承认神最终必要审判他们。

这正是神自己的心意。神“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但同时,神也必定审判不悔改的人。基督徒应当既有福音的怜悯,也有真理的严肃。

在实际生活中,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因为别人伤害自己就咒诅他们。无论是在家庭、教会还是社会中,信徒都应当学习饶恕、忍耐和祝福。即使受到不公待遇,也应当把审判交给神。我们可以求神伸冤,但不能自己成为审判者。我们可以为公义祷告,但不能让苦毒充满内心。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把“爱仇敌”理解成对罪恶妥协。当异端败坏福音时,当邪恶公开抵挡神时,当真理被践踏时,教会必须勇敢地站在真理一边。我们可以宣告神对罪恶的审判,可以指出神对悖逆者的警告,但这一切都必须出于对神荣耀的热心,而不是出于个人的怨恨。

归根结底,圣经中的咒诅诗、大卫的祷告、保罗的咒诅宣告,以及“只可祝福不可咒诅”的教导,并不是彼此冲突,而是在不同层面共同见证同一个真理:神是公义的审判者,人不是;神必要审判罪恶,人不可私自报复;信徒应当爱仇敌,但也应当渴望神的公义彰显;我们应当为罪人悔改祷告,却也承认最终拒绝基督的人必然面对神的审判。

因此,基督徒面对咒诅这个主题时,既不可失去爱心,也不可失去公义;既不可纵容罪恶,也不可怀着苦毒;既不可代替神审判人,也不可否认神终将审判世界。真正合乎圣经的态度乃是:把个人的冤屈交给神,把福音传给罪人,把公义的盼望放在主再来的日子。那时,一切邪恶都要被彻底审判,一切眼泪都要被擦去,神的公义与慈爱都要完全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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